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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凯发官方首页 发布时间:2025-11-24 01:58:08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监督管理的通知

  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程已全面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为确保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督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各环保局(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以及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的单位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一是将本辖区内油气回收装置纳入污染治理装置日常监管,采取按时进行检查和现场抽查方式,积极督促业主单位做好日常维护。对各油气回收装置每季度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并填写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

  二是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油气回收违法违规排放行为,对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全市各环保局(分局)应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及《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等规定要求,督促本辖区储油库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与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检测,督促本辖区加油站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液阻、密闭性、气液比的检测,督促本辖区油罐车开展不少于1次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的检测。自2018年起,每年1月10日前向辖区环保局(分局)报送上年度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报告,逾期视为未报,应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全市各环保局(分局)应将现场检查表(附件1)存档备查,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报送我局,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加盖公章)报送我局。

  油气回收装置监督管理工作是每年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内容之一,市环保局将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油气回收装置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督查,其完成情况将纳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绩考核内容,各环保局(分局)务必格外的重视,认线.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查记录表

  5.储油库检测报告是否涉及油气收集系统油气泄漏检测、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的检测 是□否□

  6.储油库是否建立了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运行规程,是否每天记录了气体流量、系统压力、发油量 是□否□

  7.储油库是否记录防溢流控制管理系统定期检测结果,是否有对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的检修记录,油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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