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6年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成立工作专班,聚焦“源头清查、拔点攻坚、测管提质、低效整治”四个方面开展专项行动,助力全市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持续提升。现公布孝感市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第二批)六起典型执法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明责,引导全市涉气企业守法经营。
孝感市某家居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
2026年6月2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孝感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喷漆工序配套建设有一间喷漆房,废气经水淋+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该工序使用水性漆,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喷漆房内有工人作业,水淋及活性炭处理设施风机虽正常开启,但执法人员打开活性炭箱体后发现,箱内活性炭表面严重积尘,且已明显失效,无法有效发挥吸附处理作用。
2026年6月4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针对孝感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进行立案。2026年6月5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2026年6月15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6年6月25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单位在喷漆作业过程中,水淋及活性炭处理设施风机虽正常开启,但箱内活性炭表面严重积尘,且已明显失效,无法有效发挥吸附处理作用,属于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普法宣传。企业负责这个的人说立即改正,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并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高压态势,坚决守牢环境安全底线
2026年6月10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四大专项行动”线索,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钢构制造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其生产车间内上胶工序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重点产污环节,该工序未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配套建设、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处置设施,产污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
该企业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2026年7月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处罚。
本案是中小工业公司废气治理主体责任落实缺位的典型案例,集中暴露出部分中小制造企业环保法治意识薄弱、配套治污设施不完善、日常环境管理制度不健全、产污环节管控流于形式等明显问题,对全县各类涉气生产企业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持续纵深推进,VOCs综合治理是现阶段遏制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核心关键举措。全市各涉气工业公司须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彻底摒弃侥幸松懈心理,严格恪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环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全面排查生产各产污环节,精准配齐、规范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严格落实治污设施与生产工艺同步启动、同步运行、同步关停的“三同步”要求,切实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现合规生产、达标排污。生态环境部门也将持续聚焦VOCs无组织排放、治污设施配套不全、设施闲置停运等突出违法行为,坚持常态化监管、精准化执法、从严化整治,保持大气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规范环境管理,全力守护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该生物饲料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之规定。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依法对该饲料厂涉案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生产设施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暴露部分小微企业环保法治意识薄弱、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治污设施配套不全等问题,警示效果显著。各类生产企业须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配齐废气收集处理及配套治污设施,规范生产排污流程,坚决杜绝废气直排、无组织排放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需聚焦饲料加工、小型燃煤设备使用等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配套设施缺失、违法排污行为,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全力守护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孝感市高新区某机动车尾气安全检测公司未按照规定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开展检测并出具不真实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
2026年2月10日,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平台的线索,到孝感市高新区某机动车尾气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历史视频记录和相关台账资料,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对鄂KF**92、粤AA**37等七台机动车开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检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开展机动车环境检测,出具不真实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5月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对该检测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机动车尾气检测是管控移动源大气污染、守护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关键前置关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判定车辆尾气排放是否达标、保障机动车合规上路的核心依据,直接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和公共环境利益。不同于普通商业服务机构,机动车环境检测企业具备法定检测资质,承担着公共环境监督的辅助职责,其检测行为的规范性、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是维护环保执法公平、规范车辆排放管理秩序的基础。本案中涉事企业摒弃严谨的执业准则,随意简化检测流程、偏离法定技术标准,刻意出具不实报告,本质上是利用资质便利谋取不当利益,放任尾气超标车辆流入道路交通体系,变相加剧了大气污染隐患,严重削弱了环境治理的源头管控效力。
该案也凸显了压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机动车环境检测绝非简单的市场化服务,而是兼具公益性、法定性的环保监管辅助工作。各检测机构必须深刻认清自身职责定位,主动扛起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摒弃侥幸心理和逐利投机心态,常态化开展员工法治教育、技术培训和合规警示教育,健全内部奖惩与追责机制,让标准化、规范化检测成为全员执业准则,从源头杜绝虚假检测、不实报告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6年4月27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依法对湖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运输车辆(车牌号:鲁H**09)擅自使用螺母垫高车辆温度传感器,以改变传感器正常工作状态。经进一步核实,该车辆所有人为梁山某汽贸有限公司,湖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仅作为该车辆的使用单位。
2026年5月6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孝南区分局针对梁山某汽贸有限公司采用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的方式,故意改变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工作状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2026年5月11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6年5月14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6年5月27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移动源污染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环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处理装置SCR系统温度传感器、氮氧传感器、线路、管路等,是尾气处理装置的主要组成部分,扰或破坏后,会造成尾气处理装置失效或无法正常运行。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人为干预传感器正常工作状态,属于典型的破坏机动车排放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车主一方面会被处罚,另一方面需要将改装的车辆恢复原样。
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移动源专项执法行动,强化对用车大户的监管,坚持“查处一案、警示一片”,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督促车主、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为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安陆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现场检查,该院内停放一辆鄂KAL**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车主谢某陪同下检查发现,车辆鄂KAL**0排气管温度传感器上安装有一个自制长度约5cm长的空心螺杆,导致温度传感探头远离SCR治理烟气温控测试位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三)案件启示
本次案件处置严格遵循依法监管、精准整改、闭环治理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整改标准规范。一是证据固定完整,通过现场录像、笔录、技术检测等方式,完整锁定违法事实,杜绝争议;二是整改要求精准,明确拆除违规装置、恢复原厂工况;三是处置尺度合规,依据对应法律和法规作出处罚与整改要求,既惩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又通过普法教育引导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监管效果。本次通过精准执法、彻底整改、闭环复查,有效整治了违法排污隐患。
2026年5月28日,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大悟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悟县某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查结果显示该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值为1.58m-1,超过国家排放限值标准(0.8m-1)。
该公司在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机),其排放的尾气烟度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公司依法予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污染物排放达标管理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通过明确有关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据统计,国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城市大气颗粒物和氮氧化物的贡献率分别达到了3%和13%,已成为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的因素。极端条件下,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水平相当于50辆左右的小轿车的尾气排放量,这些看似不起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的尾气,也是导致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之一。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对有效应对城市空气污染起到非消极作用。